宋书

《宋书》是一部记述南朝刘宋一代历史的纪传体史书。梁沈约撰﹐含本纪十卷﹑志三十卷﹑列传六十卷,共一百卷。今本个别列传有残缺,少数列传是后人用唐高峻《小史》《南史》所补。八志原排在列传之后,后人移于本纪、列传之间,并把律历志中律与历两部分分割开。 《宋书》收录当时的诏令奏议、书札、文章等各种文献较多,保存了原始史料,有利于后代的研究。该书篇幅大,一个重要原因是很注意为豪门士族立传。

卷十五

古者天子巡狩之礼,布在方策。至秦、汉巡幸,或以厌望气之祥,或以希神仙 之应,烦扰之役,多非旧典。唯后汉诸帝,颇有古礼焉。魏文帝值参分初创,方隅 事多,皇舆亟动,略无宁岁。盖应时之务,又非旧章也。明帝凡三东巡,所过存问 高年,恤人疾苦,或赐谷帛,有古巡幸之风焉。齐王正始元年,巡洛阳,赐高年、 力田各有差。


晋武帝泰始四年,诏刺史二千石长吏曰:“古之王者,以岁时巡狩方岳,其次 则二伯述职,不然则行人巡省,掸人诵志。故虽幽遐侧微,心无壅隔。人情上通, 上指远喻。至于鳏寡,罔不得所。用垂风遗烈,休声犹存。朕在位累载,如临深泉, 夙兴夕惕,明发不寐,坐而待旦。思四方水旱灾眚,为之怛然。勤躬约己,欲令事 事当宜。常恐众吏用情,诚心未著,万机兼猥,虑有不周;政刑失谬,而弗获备览。 百姓有过,在予一人。惟岁之不易,未遑卜征巡省之事。人之未乂,其何以恤之。 今使使持节侍中、副给事黄门侍郎,衔命四出,周行天下,亲见刺史二千石长吏, 申喻朕心恳诚至意,访求得失损益诸宜,观省政治,问人间患苦。周典有之曰: ‘其万人利害为一书,其礼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顺为一书,其悖逆暴乱作慝犯令为 一书,其札丧凶荒厄贫为一书,其康乐和亲安平为一书。每国辩异之,以反命于王, 以周知天下之故。’斯旧章前训,今率由之。还具条奏,俾朕昭然鉴于幽远,若亲 行焉。大夫君子,其各悉乃心,各敬乃事,嘉谋令图,苦言至戒,与使者尽之,无 所隐讳。方将虚心以俟。其勉哉勖之,称朕意焉。”挚虞新礼仪曰:“魏氏无巡狩 故事,新礼则巡狩方岳,柴望告至,设壝宫,如礼诸侯之觐者。摈及执贽,皆如朝 仪,而不建其旗。臣虞案觐礼,诸侯觐天子,各建其旗章,所以殊爵命,示等威。 《诗》称‘君子至止,言观其旂’。宜定新礼建旗如旧礼。”然终晋世,巡狩废矣。


宋武帝永初元年,诏遣大使分行四方,举善旌贤,问其疾苦。元嘉四年二月己 卯,太祖东巡。丁卯,至丹徒。己巳,告觐园陵。三月甲戌,幸丹徒离宫,升京城 北顾。乙亥,飨父老旧勋于丹徒行宫,加赐衣裳各有差,蠲丹徒县其年租布之半, 系囚见徒五岁刑以下,悉皆原遣。登城三战及先大将军并贵泥关头败没余口。老疾 单孤,又诸战亡家不能自存者,并随宜隐恤。二十六年二月己亥,上东巡。辛丑, 幸京城。辛亥,谒二陵。丁巳,会旧京故老万余人,往还飨劳,孤疾勤劳之家,咸 蒙恤赉,发赦令,蠲徭役。其时皇太子监国,有司奏仪注。


某曹关某事云云。被令,仪宜如是。请为笺如左。谨关。


右署众官如常仪。


尚书仆射、尚书左右丞某甲,死罪死罪。某事云云。参议以为宜如是事诺。奉 行。某年月日。某曹上。


右笺仪准于启事年月右方,关门下位及尚书官署。其言选事者,依旧不经它官。


太常主者寺押。某署令某甲辞。言某事云云。求告报如所称。详检相应。今听 如所上处事诺。明详旨申勤,依承不得有亏。符到奉行。年月日。起尚书某曹。


右符仪。


某曹关太常甲乙启辞。押。某署令某甲上言。某事云云。请台告报如所称。主 者详检相应。请听如所上事诺。别符申摄奉行。谨关。


年月日。


右关事仪准于黄案年月日右方,关门下位年月下左方,下附列尚书众官署。其 尚书名下应云奏者,今言关。余皆如黄案式。


某曹关司徒长史王甲启辞。押。某州刺史丙丁解腾某郡县令长李乙书言某事云 云。请台告报如所称。尚书某甲参议,以为所论正如法令,报听如所上。请为令书 如左。谨关。


右关门下位及尚书署,如上仪。


司徒长史王甲启辞。押。某州刺史丙丁解腾某郡县令长李乙书言某事云云。州 府缘案允。值。请台告报。


年月日。尚书令某甲上。


建康宫无令,称仆射。


令日下司徒,令报听如某所上。某宣摄奉行如故事。文书如千里驿行。


年月朔日甲子。尚书令某甲下。无令称仆射。司徒承书从事到上起某曹。


右外上事,内处报,下令书仪。


某曹关某事云云。令如是,请为令书如右。谨关。


右关署如前式。


令司徒。某事云云。令如是,其下所属,奉行如故事。文书如千里驿行。


年月日子,下起某曹。


右令书自内出下外仪。


令书前某官某甲。令以甲为某官,如故事。


右令书板文准于昭事板文。


年月日。侍御史某甲受。


尚书下云云。奏行如故事。


右以准尚书敕仪。起某曹。


右并白纸书。凡内外应关笺之事,一准此为仪。其经宫臣者,依臣礼。


拜刺史二千石诫敕文曰制诏云云。某动静屡闻。


右若拜诏书除者如旧文。其拜令书除者,“令”代“制诏”,余如常仪。辞关 板文云:“某官粪土臣某甲临官。稽首再拜辞。”制曰右除粪土臣及稽首云云。


某官某甲再拜辞。以“令日”代“制曰”。某官宫臣者,称臣。


皇太子夜开诸门,墨令,银字启传令信。


太史每岁上某年历。先立春立夏大暑立秋立冬,常读五时令。皇帝所服,各随 五时之色。帝升御坐,尚书令以下就席位,尚书三公郎以令著录案上,奉以入,就 席伏读讫,赐酒一卮。官有其注。傅咸曰:“立秋一日,白路光于紫庭,白旗陈于 玉阶。”然则其日旗、路皆白也。


晋成帝咸和五年六月丁未,有司奏读秋令。兼侍中散骑侍郎荀弈、兼黄门侍郎 散骑侍郎曹宇驳曰:“尚书三公曹奏读秋令仪注。新荒以来,旧典未备。臣等参议, 光禄大夫臣华恆议,武皇帝以秋夏盛暑,常阙不读令,在春冬不废也。夫先王所以 从时读令者,盖后天而奉天时。正服,尊严之所重,今服章多阙如。比热隆赫,臣 等谓可如恆议,依故事阙而不读。”诏可。六年三月,有司奏:“今月十六日立夏。 案五年六月三十日门下驳,依武皇夏阙读令。今正服渐备,四时读令,是祗述天和 隆赫之道。谓今故宜读夏令。”奏可。


宋文帝元嘉六年六月辛酉朔,驸马都尉奉朝请徐道娱上表曰:“谨案晋博士曹 弘之议,立秋御读令,上应著缃帻,遂改用素,相承至今。臣浅学管见,窃有惟疑。 伏寻《礼记·月令》,王者四时之服正见驾苍龙,载赤旗,衣白衣,服黑玉。季夏 则黄,文极于此,无白冠则某履某耑也。且帻又非古服,出自后代。上附于冠, 下不属衣。冠固不革,而帻岂容异色。愚谓应恆与冠同色,不宜随节变采。土令在 近,谨以上闻。如或可采,乞付外详议。”太学博士荀万秋议:“伏寻帻非古者冠 冕之服,《礼》无其文。案蔡邕《独断》云:‘帻是古卑贱供事不冠人所服。’又 董仲舒《止雨书》曰:‘其执事皆赤帻。’知并不冠之服也。汉元始用,众臣率从。 故司马彪《舆服志》曰:‘尚书帻名曰纳言。迎气五郊,各如其色,从章服也。’ 自兹相承,迄于有晋。大宋受命,礼制因循。斯既历代成准,谓宜仍旧。”有司奏: “谨案道娱启事,以土令在近,谓帻不宜变。万秋虽云帻宜仍旧,而不明无读土令 之文。今书旧事于左。《魏台杂访》曰:‘前后但见读春夏秋冬四时令,至于服黄 之时,独阙不读。今不解其故。’魏明帝景初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散骑常侍领太 史令高堂隆上言曰:‘黄于五行,中央土也。王西季各十八日。土生于火,故于火 用事之末服黄,三季则否。其令则随四时,不以五行为分也。是以服黄无令。’” 其后太祖常谓土令,三公郎每读时令,皇帝临轩,百僚备位,多震悚失常仪。宋唯 世祖世刘勰、太宗世谢纬为三公郎,善于其事,人主及公卿并属目称叹。勰见《宗 室传》。纬,谢综弟也。


旧说后汉有郭虞者,有三女。以三月上辰产二女,上巳产一女。二日之中,而 三女并亡,俗以为大忌。至此月此日,不敢止家,皆于东流水上为祈禳,自洁濯, 谓之禊祠。分流行觞,遂成曲水。史臣案《周礼》,女巫掌岁时祓除衅浴,如今三 月上巳如水上之类也。衅浴谓以香薰草药沐浴也。《韩诗》曰:“郑国之俗,三月 上巳,之溱、洧两水之上,招魂续魄。秉兰草,拂不祥。”此则其来甚久,非起郭 虞之遗风、今世之度水也。《月令》,暮春,天子始乘舟。蔡邕章句曰:“阳气和 暖,鲔鱼时至,将取以荐寝庙,故因是乘舟禊于名川也。《论语》,暮春浴乎沂。 自上及下,古有此礼。今三月上巳,祓于水滨,盖出此也。”邕之言然。张衡《南 都赋》祓于阳滨又是也。或用秋,《汉书》八月祓于霸上。刘桢《鲁都赋》:“素 秋二七,天汉指隅,人胥祓除,国子水嬉。”又是用七月十四日也。自魏以后但用 三日,不以巳也。魏明帝天渊池南,设流杯石沟,燕群臣。晋海西钟山后流杯曲水, 延百僚,皆其事也。宫人循之至今。


汉文帝始革三年丧制。临终诏曰:“天下吏民临三日,皆释服。无禁取妇、嫁 女、祠祀、饮酒、食肉。其当给丧事者,无跣。绖带无过三寸。当临者,皆旦夕各 十五举音。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而释服。”文帝以己亥崩,乙巳葬, 其间凡七日。自是之后,天下遵令,无复三年之礼。案《尸子》,禹治水,为丧法, 曰毁必杖,哀必三年,是则水不救也。故使死于陵者葬于陵,死于泽者葬于泽。桐 棺三寸,制丧三日。然则圣人之于急病,必为权制也。但汉文治致升平,四海宁晏, 废礼开薄,非也。宣帝地节四年,诏曰:“今百姓或遭衰绖凶灾,而吏徭事不得葬, 伤孝子心。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徭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子道。”至 成帝时,丞相翟方进事父母孝谨,母终,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视事。自以为身备 汉相,不敢逾国家典章。然而原涉行父丧三年,显名天下。河间惠王行母丧三年, 诏书褒称,以为宗室仪表。薛修服母丧三年,而兄宣曰:“人少能行之。”遂兄弟 不同,宣卒以此获讥于世。是则丧礼见贵常存矣。至汉平帝崩,王莽欲眩惑天下, 示忠孝,使六百石以上皆服丧三年。及莽母死,但服天子吊诸侯之服,一吊再会而 已。而令子新都侯宇服丧三年。及元后崩,莽乃自服三年之礼。事皆奸妄,天下疾 之。汉安帝初,长吏多避事弃官。乃令自非父母服,不得去职。是后吏又守职居官, 不行三年丧服。其后又开长吏以下告宁,言事者或以为刺史二千石宜同此制,帝从 之。建元元年,尚书孟布奏宜复如建武、永平故事,绝刺史二千石告宁及父母丧服, 又从之。至桓帝永兴二年,复令刺史二千石行三年服。永寿二年,又使中常侍以下 行三年服。至延熹元年,又皆绝之。


后汉世,诸帝不豫,并告泰山、弘农、庐江、常山、颍川、南阳、河东、东郡、 广陵太守祷祠五岳四渎,遣司徒分诣郊庙社稷。


魏武临终遗令曰:“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百官临殿中者,十五举音。葬 毕,便除服。其将兵屯戍者,不得离部。”帝以正月庚子崩,辛丑即殡。是月丁卯 葬,葬毕反吉,是为不逾月也。诸葛亮受刘备遗诏,既崩,群臣发丧,满三日除服, 到葬复如礼。其郡国太守、相、尉、县令长三日便除服。此则魏、蜀丧制,又并异 于汉也。孙权令诸居任遭三年之丧,皆须交代乃去,然多犯者。嘉禾六年,使群臣 议立制,胡综以为宜定大辟之科。又使代未至,不得告,告者抵罪。顾雍等同综议, 从之。其后吴令孟仁闻丧辄去,陆逊陈其素行,得减死一等,自此遂绝。


晋宣帝崩,文、景并从权制。及文帝崩,国内行服三日。武帝亦遵汉、魏之典, 既葬除丧,然犹深衣素冠,降席撤膳。太宰司马孚、太傅郑冲、太保王祥、太尉何 曾、司徒领中领军司马望、司空荀顗、车骑将军贾充、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 都护大将军郭建、侍中郭绥、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等奏曰:“臣闻礼典轨度, 丰杀随时,虞、夏、商、周,咸不相袭,盖有由也。大晋绍承汉、魏,有革有因, 期于足以兴化致治而已。故未皆得返情太素,同规上古也。陛下既已俯遵汉、魏降 丧之典,以济时务;而躬蹈大孝,情过乎哀,素冠深衣,降席撤膳。虽武丁行之于 殷世,曾闵履之于布衣,未足以喻。方今荆蛮未夷,庶政未乂,万机事殷,动劳神 虑。岂遑全遂圣旨,以从至情。加岁时变易,期运忽过,山陵弥远,攀慕永绝。臣 等以为陛下宜回虑割情,以康时济治。辄敕御府易服,内省改坐,太官复膳。诸所 施行,皆如旧制。”诏曰:“每感念幽冥,而不得终苴绖于草土,以存此痛,况当 食稻衣锦,诚佹然激切其心,非所以相解也。吾本诸生家,传礼来久,何心一旦便 易此情于所天。相从已多,可试省孔子答宰我之言,无事纷纭也。言及悲剥,奈何 奈何!”孚等重奏:“伏读明诏,感以悲怀。辄思仲尼所以抑宰我之问,圣思所以 不能已已,甚深甚笃。然今者干戈未戢,武事未偃,万机至重,天下至众。陛下以 万乘之尊,履布衣之礼,服粗席藁,水饮疏食,殷忧内盈,毁悴外表,而躬勤万机, 坐而待旦,降心接下,仄不遑食,所以劳力者如斯之甚。是以臣等悚息不宁,诚惧 神气用损,以疚大事。辄敕有司改坐复常,率由旧典。惟陛下察纳愚款,以慰皇太 后之心。”又诏曰:“重览奏议,益以悲剥,不能自胜,奈何奈何!三年之丧,自 古达礼,诚圣人称心立哀,明恕而行也。神灵日远,无所告诉;虽薄于情,食旨服 美,朕更所不堪也。不宜反覆,重伤其心,言用断绝,奈何奈何!”帝遂以此礼终 三年。后居太后之丧,亦如之。


泰始二年八月,诏书曰:“此上旬,先帝弃天下日也,便以周年。吾茕茕,常 复何时壹得叙人子情邪?思慕烦毒,欲诣陵瞻侍,以尽哀愤。主者具行备。”太宰 司马孚、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等奏:“陛下至孝蒸蒸,哀思罔极。衰麻虽除, 毁顇过礼,疏食粗服,有损神和。今虽秋节,尚有余暑,谒见山陵,悲感摧伤,群 下窃用悚息。平议以为宜惟远体,降抑圣情,以慰万国。”诏曰:“孤茕忽尔,日 月已周,痛慕摧感,永无逮及。欲奉瞻山陵,以叙哀偾。体气自佳,其又已凉,便 当行,不得如所奏也。主者便具行备。”又诏曰:“昔者哀适三十日,便为梓宫所 弃,遂离衰绖,感痛岂可胜言!顾汉文不使天下尽哀,亦先帝至谦之志,是以自割, 不以副诸君子。有三年之爱,而身礼廓然,当见山陵,何心而无服,其以衰绖行。” 孚等重奏:“臣闻上古丧期无数,后世乃有年月之渐。汉文帝随时之义,制为短丧, 传之于后。陛下以社稷宗庙之重,万方亿兆之故,既从权制,释降衰麻;群臣庶僚 吉服。今者谒陵,以叙哀慕,若加衰绖,近臣期服,当复受制进退无当,不敢奉诏。” 诏曰:“亦知不在此麻布耳。然人子情思,为欲令哀丧之物在身,盖近情也。群臣 自当案旧制。期服之义,非先帝意也。”孚等又奏:“臣闻圣人制作,必从时宜。 故五帝殊乐,三王异礼。此古今所以不同,质文所以迭用也。陛下随时之宜,既降 心克己,俯就权制;既除衰麻,而行心丧之礼。今复制服,义无所依。若君服而臣 不服,虽先帝厚恩,亦未之敢安也。参量平议,宜如前奏。臣等敢固以请。”诏曰: “患情不能企及耳,衣服何在?诸君勤勤之至,岂苟相违!”


泰始四年,皇太后崩。有司奏:“前代故事,倚庐中施白缣帐蓐,素床,以布 巾裹[C052]草。轺辇板舆细犊车皆施缣里。”诏不听,但令以布衣车而已。其余居 丧之制,一如礼文。有司又奏:“大行皇太后当以四月二十五日安厝。故事,虞著 衰服,既虞而除。其内外官僚,皆就朝晡临位。御除服讫,各还所次除衰服。”诏 曰:“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礼也。受终身之爱,而无数年之报,奈何葬而便即吉, 情所不忍也。”有司又奏:“世有险易,道有洿隆,所遇之时异。诚有由然,非忽 礼也。方今戎马未散,王事至殷,更须听断,以熙庶绩。昔周康王始登翌室,犹戴 冕临朝。降于汉、魏,既葬除释,谅暗之礼,自远代而废矣。唯陛下割高宗之制, 从当时之宜。敢固以请。”诏曰:“揽省奏事,益增感剥。夫三年之丧,所以尽情 致礼。葬已便除,所不堪也。当叙吾哀怀,言用断绝,奈何奈何!”有司又固请。 诏曰:“不能笃孝,勿以毁伤为忧也。诚知衣服末事耳。然今思存草土,率常以吉 夺之,乃所以重伤至心,非见念也。每代礼典质文皆不同,此身何为限以近制,使 达丧阙然乎!”群臣又固请,帝流涕久之,乃许。


文帝崇阳陵先开一日,遣侍臣侍梓宫,又遣将军校尉当直尉中监各一人,将殿 中将军以下及先帝时左右常给使诣陵宿卫。文明皇后崩及武元杨后崩,天下将吏发 哀三日止。


泰始元年,诏诸将吏二千石以下遭三年丧,听归终宁,庶人复除徭役。太康七 年,大鸿胪郑默母丧,既葬,当依旧摄职,固陈不起。于是始制大臣得终丧三年。 然元康中,陈准、傅咸之徒,犹以权夺,不得终礼。自兹至今,往往以为成比也。 晋文帝之崩也,羊祜谓傅玄曰:“三年之丧,自天子达;汉文除之,毁礼伤义。今 上有曾、闵之性,实行丧礼。丧礼实行,何为除服。若因此守先王之法,不亦善乎?” 玄曰;“汉文以末世浅薄,不能复行国君之丧,故因而除之。数百年一旦复古,恐 难行也。”祜曰:“且使主上遂服,犹为善乎?”玄曰:“若上不除而臣下除,此 为但有父子,无复君臣,三纲之道亏矣。”习凿齿曰:“傅玄知无君臣之伤教,而 不知兼无父子为重,岂不蔽哉!且汉废君臣之丧,不降父子之服,故四海黎庶,莫 不尽情于其亲。三纲之道,二服恆用于私室,而王者独尽废之,岂所以孝治天下乎? 《诗》云‘猷之未远’,其傅玄之谓也。”


泰始十年,武元杨皇后崩。博士张靖议:“太子宜依汉文权制,割情除服。” 博士陈逵议:“太子宜令服重。”尚书仆射卢钦、尚书魏舒、杜预奏:“谅暗之制, 乃因自古。是以高宗无服丧之文,唯称不言而已。汉文限三十六日,魏氏以既虞为 断。皇太子与国为体,理宜释服。”博士段暢承述预旨,推引《礼》传以成其说。 既卒哭,太子及三夫人以下皆随御除服。自汉文用权礼,无复□禁,历代遵用之。 至晋孝武崩,太傅录尚书会稽王道子议:“山陵之后通婚嫁,不得作乐,以一期为 限。”宋高祖崩,葬毕,吏民至于宫掖,悉通乐,唯殿内禁。


宋武帝永初元年,黄门侍郎王准之议:“郑玄丧制二十七月而终,学者多云得 礼。晋初用王肃议,祥禫共月,遂以为制。江左以来,唯晋朝施用;搢绅之士,犹 多遵玄议。宜使朝野一体。”诏可。


晋惠帝永康元年,愍怀太子薨,帝依礼服长子三年,群臣服齐衰期。晋孝武太 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李太后制三年之制。


宋武帝永初三年,武帝崩,萧太后制三年之服。


晋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孙尚薨。有司奏:“御服齐衰期。”诏通议。散骑 常侍谢衡以为诸侯之太子,誓与未誓,尊卑体殊,《丧服》云,为嫡子长殇,谓未 誓也;已誓则不殇也。中书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若衡议 已誓不殇,则元服之子,当斩衰三年;未誓而殇,则虽十九,当大功九月。誓与未 誓,其为升降也微;斩与大功,其为轻重也远。而今注云,诸侯不降嫡殇,重嫌于 无,以大功为重嫡之服。大功为重嫡之服,则虽誓,无复有三年之理明矣。男能奉 卫社稷,女能奉妇道,各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无殇,非孩龀之谓也。 谓殇后者,尊之如父,犹无所加,而止殇服。况以天子之尊,为无服之殇,行成人 之制邪!凡诸宜重之殇,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独居其重,未之前闻也。”博 士蔡克同粹。秘书监挚虞议:“太子初生,举以成人之礼,则殇理除矣。太孙亦体 君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天子无服殇之仪,绝期故也。”于是御史以上皆 服齐衰。


晋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有司奏;“至尊期年应改服。”诏 曰:“君亲,名教之重也。权制出于近代耳。”于是素服如旧,非汉、魏之典。晋 孝武太元九年,崇德太后褚氏崩。后于帝为从嫂,或疑其服。太学博士徐藻议: “资父事君而敬同。又《礼》传,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则夫属君道,妻 亦后道矣。服后宜以资母之义。鲁讥逆祀,以明尊尊。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 后之祀,致敬同于所天,岂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废于本亲!谓应服齐衰期。”于是 帝制期服。


晋安帝隆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尚书祠部郎徐广议:“太皇太后名位允正, 体同皇极,理制备尽,情礼弥申。《阳秋》之义,母以子贵。既称夫人,礼服从正。 故成风显夫人之号,昭公服三年之丧。子于父之所生,体尊义重。且礼祖不厌孙, 宜遂服无屈。而缘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则疑斯从重。谓应同于为祖母后齐衰期。 永安皇后无服,但一举哀。百官亦一期。”诏可。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壬子,元皇后崩。兼司徒给事中刘温持节监丧。神虎门 设凶门柏历至西上皞,皇太子于东宫崇正殿及永福省并设庐。诸皇子未有府第者, 于西廨设庐。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丧三年。礼心丧者,有禫无禫,礼 无成文,世或两行。皇太子心丧毕,诏使博议。有司奏:“丧礼有礻覃,以祥变有 渐,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间服以FH缟也。心丧已经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禫变 除,礼毕余一期,不应复有禫。宣下以为永制。”诏可。


孝武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故散骑常侍、右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义阳 王师王偃丧逝。至尊为服缌三月,成服,仍即公除。至三月竟,未详当除服与不? 又皇后依朝制服心丧,行丧三十日公除。至祖葬日,临丧当著何服?又旧事,皇后 心丧,服终除之日,更还著未公除时服,然后就除。未详今皇后除心制日,当依旧 更服?为但释心制中所著布素而已?勒礼官处正。”太学博士王膺之议:“尊卑殊 制,轻重有级,五服虽同,降厌则异。礼,天子止降旁亲;外舅缌麻,本在服例, 但衰绖不可临朝飨,故有公除之议。虽释衰袭冕,尚有缌麻之制。愚谓至尊服三月 既竟,犹宜除释。”又议:“吉凶异容,情礼相称。皇后一月之限虽过,二功之服 已释。哀情所极,莫深于尸柩,亲见之重,不可以无服。案周礼,为兄弟既除丧已, 及其葬也,反服其服。轻丧虽除,犹齐衰以临葬。举轻明重,则其理可知也。愚谓 王右光禄祖葬之日,皇后宜反齐衰。”又议:“丧礼即远,变除渐轻;情与日杀, 服随时改。权礼既行,服制已变,岂容终除之日,而更重服乎?案晋泰始三年,武 帝以期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频诏勤勤,思申棘心。于时朝议譬执,亦遂不果。 愚谓皇后终除之日,不宜还著重服,直当释除布素而已。”太常丞硃膺之议:“凡 云公除,非全除之称。今朝臣私服,亦有公除,犹自穷其本制。膺之云,晋武拜陵 不遂反服,此时是权制。既除衰麻,不可以重制耳,与公除不同。愚谓皇后除心制 日,宜如旧反服未公除时服,以申创巨之情。”余同膺之议。国子助教苏玮生议: “案三日成服即除,及皇后行丧三十日,礼无其文。若并谓之公除,则可粗相依准。 凡诸公除之设,盖以王制夺礼。葬及祥除,皆宜反服。未有服之于前,不除于后。 虽有齐斩重制,犹为功缌除丧。夫公除暂夺,岂可遂以即吉邪?愚谓至尊三月服竟, 故应依礼除释。皇后临祖,及一周祥除,并宜反服齐衰。”尚书令、中军将军建平 王宏议谓:“至尊缌制终,止举哀而已,不须释服。”余同硃膺之议。前祠部郎中 周景远议:“权事变礼,五服俱革,缌麻轻制,不容独异。”谓:“至尊既已公除, 至三月竟,不复有除释之义。”其余同硃膺之议。重加研详,以宏议为允。诏可。


大明二年正月,有司奏:“故右光禄大夫王偃丧,依格皇后服期,心丧三年, 应再周来二月晦。检元嘉十九年旧事,武康公主出适,二十五月心制终尽,从礼即 吉。昔国哀再周,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诸公主心制终,则应从吉。于时犹心禫 素衣,二十七月乃除,二事不同。”领仪曹郎硃膺之议:“详寻礼文,心丧不应有 禫,皇代考检,已为定制。元嘉季年,祸难深酷,圣心天至,丧纪过哀。是以出适 公主,还同在室,即情变礼,非革旧章。今皇后二月晦,宜依元嘉十九年制,释素 即吉。”文帝元嘉十五年,皇太子妃祖父右光禄大夫殷和丧,变除之礼,仪同皇后。


晋孝武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参详母以子贵,赠淑媛 为夫人,置家令典丧事。太子前卫率徐邈议:“《丧服》传称,与尊者为体,则不 服其私亲。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练冠麻衣,既葬 而除。非五服之常,则谓之无服。”从之。宋孝武大明五年闰月,皇太子妃薨。樟 木为榇,号曰樟宫。载以龙輴。造陵于龙山,置大匠卿断草,司空告后土,谓葬曰 山茔。祔文元皇后庙之阴室,在正堂后壁之外,北向。御服大功九月,设位太极东 宫堂殿。中监、黄门侍郎、仆射并从服。从服者,御服衰乃从服,他日则否。宫臣 服齐衰三月,其居宫者处宁假。


大明五年闰月,有司奏:“依礼皇太后服太子妃小功五月,皇后大功九月。” 右丞徐爰参议:“宫人从服者,若二御哭临应著衰时,从服者悉著衰,非其日如常 仪。太子既有妃期服,诏见之日,还著公服。若至尊非哭临日幸东宫,太子见亦如 之。宫臣见至尊,皆著硃衣。”大明五年闰月,有司奏:“皇太子妃薨,至尊、皇 后并服大功九月,皇太后小功五月,未详二御何当得作鼓吹及乐?”博士司马兴之 议:“案《礼》,‘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今临轩拜授,则人君之大典, 今古既异,赊促不同。愚谓皇太子妃祔庙之后,便可临轩作乐及鼓吹。”右丞徐爰 议:“皇太子妃虽未山茔,临轩拜官,旧不为碍。梓棺在殡,应县而不作。祔后三 御乐,宜使学官拟礼上。”兴之又议:“案礼,大功至则辟琴瑟,诚无自奏之理。 但王者体大,理绝凡庶。故汉文既葬,悉皆复吉,唯县而不乐,以此表哀。今准其 轻重,侔其降杀,则下流大功,不容撤乐以终服。夫金石宾飨之礼,箫管警涂之卫, 实人君之盛典,当阳之威饰,固亦不可久废于朝。又礼无天王服嫡妇之文,直后学 推贵嫡之义耳。既已制服成丧,虚悬终窆,亦足以甄崇冢正,标明礼归矣。”爰参 议,皇太子期服内,不合作乐及鼓吹。


明帝泰始中,陈贵妃父金宝卒,贵妃制服三十日满,公除。晋穆帝时,东海国 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来继,不复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国妃亦宜同除。诏曰: “朝廷所以从权制者,以王事夺之,非为变礼也。妇人传重义大,若从权制,义将 安托?”于是国妃终三年之制。孙盛曰:“废三年之礼,开偷薄之源,汉、魏失之 大者也。今若以丈夫宜夺以王事,妇人可终本服,是为吉凶之仪,杂陈于宫寝;彩 素之制,乖异于内外,无乃情礼俱违,哀乐失所乎!蕃国寡务,宜如圣典,可无疑 矣。”


宋文帝元嘉四年八月,太傅长沙景王神主随子南兗州刺史义欣镇广陵,备所加 殊礼下船。及至镇,入行庙。大司马临川烈武王神主随子荆州刺史义庆江陵,亦如 之。


元嘉二十三年七月,白衣领御史中丞何承天奏:


尚书刺:“海盐公主所生母蒋美人丧。海盐公主先离婚,今应成服,撰仪注参 详,宜下二学礼官博士议公主所服轻重。太学博士顾雅议:‘今既咸用士礼,便宜 同齐衰削杖,布带疏履,期,礼毕,心丧三年。’博士周野王议又云:‘今诸王公 主咸用士礼。谯王、衡阳王为所生太妃皆居重服,则公主情礼,亦宜家中期服为允。’ 其博士庾邃之、颜测、殷明、王渊之四人同雅议;何惔、王罗云二人同野王议。” 如所上台案。今之诸王,虽行士礼,是施于傍亲及自己以下。至于为帝王所厌,犹 一依古典。又永初三年九月,符修仪亡,广德三主以余尊所厌,犹服大功。海盐公 主体自宸极,当上厌至尊,岂得遂服?台据《经》、传正文,并引事例,依源责失。 而博士顾雅、周野王等捍不肯怗,方称“自有宋以来,皇子蕃王,皆无厌降,同之 士礼,著于故事。缌功之服,不废于末戚,顾独贬于所生,是申其所轻,夺其所重; 夺其所重,岂缘情之谓?”台伏寻圣朝受终于晋,凡所施行,莫不上稽礼文,兼用 晋事。又太元中,晋恭帝时为皇子,服其所生陈氏,练冠縓缘,此则前代施行故事, 谨依礼文者也。又广德三公主为所生母符修仪服大功,此先君余尊之所厌者也。元 嘉十三年,第七皇子不服曹婕妤,止于麻衣,此厌乎至尊者也。博士既不据古,又 不依今,背违施行见事,而多作浮辞自卫。乃云五帝之时,三王之季。又言长子去 斩衰,除禫杖,皆是古礼,不少今世。博士虽复引此诸条,无救于失。又诘台云 “蕃国得遂其私情,此义出何经记?”臣案南谯、衡阳太妃并受朝命,为国小君, 是以二王得遂其服,岂可为美人比例?寻蕃王得遂者,圣朝之所许也。皇子公主不 得申者,由有厌而然也。台登重更责失制不得过十日,而复不酬答。既被催摄二三 日,甫输怗辞。虽理屈事穷,犹闻义耻服。臣闻丧纪有制,礼之大经;降杀攸宜, 家国旧典。古之诸侯众子,犹以尊厌;况在王室,而欲同之士庶。此之僻谬,不俟 言而显。太常统寺,曾不研却,所谓同乎失者,亦未得之。宜加裁正,弘明国典。


谨案太学博士顾雅、国子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罗云、颜测、殷明、何惔、王渊 之、前博士迁员外散骑侍郎庾邃之等,咸蒙抽饰,备位前疑,既不谨守旧文,又不 审据前准,遂上背经典,下违故事,率意妄作,自造礼章。太常臣敬叔位居宗伯, 问礼所司,腾述往反,了无研却,混同兹失,亦宜及咎。请以见事并免今所居官, 解野王领国子助教。雅、野王初立议乖舛,中执捍愆失,未违十日之限。虽起一事, 合成三愆,罗云掌押捍失,三人加禁固五年。


诏敬叔白衣领职。余如奏。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铄所生母吴淑仪薨。依礼无 服,麻衣练冠,既葬而除。有司奏:“古者与尊者为体,不得服其私亲。而比世诸 侯咸用士礼,五服之内悉皆成服,于其所生,反不得遂。”于是皇子皆申母服。


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己巳,有司奏:“故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年始及殇,追 赠谥东平冲王。服制未有成准,辄下礼官详议。”太学博士陆澄议:“案礼有成人 道,则不为殇。今既追胙土宇,远崇封秩,圭黻备典,成孰大焉。典文式昭,殇名 去矣。夫典文垂式,元服表身,犹以免孺子之制,全丈夫之义。安有名颁爵首,而 可服以殇礼!”有司寻澄议无明证,却使秉正更上。澄重议:“窃谓赠之为义,所 以追加名器。故赠公者便成公,赠卿者便成卿。赠之以王,得不为王乎?然则有在 生而封,或既没而爵,俱受帝命,不为吉凶殊典;同备文物,岂以存亡异数?今玺 策咸秩,是成人之礼;群后临哀,非下殇之制。若丧用成人,亲以殇服,末学含疑, 未之或辨。敢求详衷如所称。”左丞臣羊希参议:“寻澄议,既无画然前例,不合 准据。案《礼》,子不殇父,臣不殇君。君父至尊,臣子恩重,不得以幼年而降。 又曰,‘尊同则服其亲服’,推此文旨,旁亲自宜服殇,所不殇者唯施臣子而已。” 诏可。


孝建元年六月,湘东国刺称“国太妃以去三十年闰六月二十八日薨。未详周忌 当在六月?为取七月?勒礼官议正”。博士丘迈之议:“案吴商议,闰月亡者,应 以本正之月为忌。谓正闰论虽各有所执,商议为允。宜以今六月为忌。”左仆射建 平王宏谓:“迈之议不可准据。案晋世及皇代以来,闰月亡者,以闰之后月祥。宜 以来七月为祥忌。”及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十八 日薨。今为何月末祥除?”下礼官议正。博士傅休议:“寻《三礼》,丧遇闰,月 数者数闰,岁数者没闰,闰在期内故也。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薨,月次节物,则定 是四月之分,应以今年四月末为祥。晋元、明二帝,并以闰二月崩,以闰后月祥, 先代成准,则是今比。”


太常丞庾蔚之议:“礼,正月存亲,故有忌日之感。四时既已变,人情亦已衰, 故有二祥之杀。是则祥忌皆以同月为议,而闰亡者,明年必无其月,不可以无其月 而不祥忌,故必宜用闰所附之月。闰月附正,《公羊》明议,故班固以闰九月为后 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时亦不异。若用闰之后月,则春夏永革,节候亦舛。设有人 以闰腊月亡者,若用闰后月为祥忌,则祥忌应在后年正月。祥涉三载,既失周期之 义,冬亡而春忌;又乖致感之本。譬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 九日亲尚存,则应用后年正朝为忌,此必不然。则闰亡可知也。”通关并同蔚之议, 三月末祥。


大明五年七月,有司奏:“故永阳县开国侯刘叔子夭丧,年始四岁,傍亲服制 有疑。”太学博士虞龢、领军长史周景远、司马硃膺之、前太常丞庾蔚之等议,并 云“宜同成人之服。东平冲王服殇,实由追赠,异于已受茅土”。博士司马兴之议: “应同东平殇服。”左丞荀万秋等参议:“南面君国,继体承家,虽则佩觿,未阙 成人,得君父名也,不容服殇,故云‘臣不殇君,子不殇父’。推此,则知傍亲故 依殇制。东平冲王已经前议。若升仕朝列,则为大成,故鄱阳哀王追赠太常,亲戚 不降。愚谓下殇以上,身居封爵,宜同成人。年在无服之殇,以登官为断。今永阳 国臣,自应全服。至于傍亲,宜从殇礼。”诏:“景远议为允”。后废帝元徽二年 七月,有司奏:“第七皇弟训养母郑修容丧。未详服制,下礼官正议。”太学博士 周山文议:“案庶母慈己者,小功五月。郑玄云:‘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亦服庶 母慈己之服。’愚谓第七皇弟宜从小功之制。”参议并同。


汉、魏废帝丧亲三年之制,而魏世或为旧君服三年者。至晋太始四年,尚书何 桢奏:“故辟举纲纪吏,不计违适,皆反服旧君齐衰三月。”于是诏书下其奏,所 适无贵贱,悉同依古典。


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设伎乐百戏,是魏不以丧废乐也。晋武帝以来, 国有大丧未除,正会亦废乐。太安元年,太子丧未除,正会亦废乐。穆帝永和中, 为中原山陵未修复,频年会,辄废乐。是时太后临朝,后父褚裒薨,元会又废乐。 晋世孝武太元六年,为皇后王氏丧,亦废乐。宋大丧则废乐。


汉献帝建安末,魏武帝作终令曰:“古之葬者,必在瘠薄之地,其规西原上为 寿陵。因高为基,不封不树。《周礼》,冢人掌公墓之地,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 大夫居后。汉制亦谓之陪陵。其公卿大臣列将有功者,宜陪寿陵。其广为兆域,使 足相容。”魏武以送终制衣服四箧,题识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讳,随时以敛;金 珥珠玉铜铁之物,一不得送。文帝遵奉,无所增加。及受禅,刻金玺,追加尊号。 不敢开埏,乃为石室,藏玺埏首,示陵中无金银诸物也。汉礼明器甚多,自是皆省 矣。


文帝黄初三年,又自作终制:“礼,国君即位,为椑,存不忘亡也。寿陵因山 为体,无封无树,无立寝殿,造圆邑,通神道。夫葬者,藏也。欲人之不能见也。 礼不墓祭,欲存亡之不黩也。皇后及贵人以下,不随王之国者,有终没,皆葬涧西, 前又已表其处矣。”此诏藏之宗庙,副在尚书、秘书三府,明帝亦遵奉之。明帝性 虽崇奢,然未遽营陵墓也。晋宣帝豫自于首阳山为土藏,不坟不树,作顾命终制, 敛以时服,不设明器。文、景皆谨奉成命,无所加焉。景帝崩,丧事制度,又依宣 帝故事。


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将合葬,开崇阳陵。使太尉司马望奉祭,进皇 帝密玺绶于便房神坐。魏氏金玺,此又俭矣。


泰始二年,诏曰:“昔舜葬苍梧,农不易亩;禹葬会稽,市不改肆。上惟祖考 清简之旨,外欲移陵十里内居人,一切停之。”江左元、明崇俭,且百度草创,山 陵奉终,省约备矣。


成帝咸康七年,杜后崩。诏外官五日一入临,内官旦一入而已。过葬虞祭礼毕 止。有司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门柏历,门号显阳端门。”诏曰:“门如所处, 凶门柏历,大为烦费,停之。”案蔡谟说,以二瓦器盛死者之祭,系于木表,以苇 席置于庭中近南,名为重。今之凶门,是其象也。《礼》,既虞而作主。今未葬, 未有主,故以重当之。《礼》称为主道,此其义也。范坚又曰:“凶门非古,古有 悬重,形似凶门。后人出之门外以表丧,俗遂行之。薄帐,既古吊幕之类也。”是 时又诏曰:“重壤之下,岂宜崇饰无用。陵中唯洁扫而已。”有司又奏,依旧选公 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为挽郎,诏又停之。


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诏曰:“终事唯从俭速。”又诏:“远近 不得遣山陵使。”有司奏选挽郎二十四人,诏停。宋元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 诏亦停选挽郎。汉仪五供毕则上陵,岁岁以为常,魏则无定礼。齐王在位九载,始 一谒高平陵,而曹爽诛,其后遂废,终魏世。


晋宣帝遗诏:“子弟群官,皆不得谒陵。”于是景、文遵旨。至武帝犹再谒崇 阳陵,一谒峻平陵,然遂不敢谒高原陵。至惠帝复止也。逮江左初,元帝崩后,诸 公始有谒陵辞陵之事,盖由眷同友执,率情而举,非洛京之旧也。成帝时,中宫亦 年年拜陵,议者以为非礼,于是遂止,以为永制。至穆帝时,褚太后临朝,又拜陵, 帝幼故也。至孝武崩,骠骑将军司马道子命曰:“今虽权制释服,至于朔望诸节, 自应展情陵所,以一周为断。”于是至陵变服单衣夹,烦渎无准,非礼意也。至 安帝元兴元年,尚书左仆射桓谦奏曰:“百僚拜陵,起于中兴,非晋旧典。积习生 常,遂为近法。寻武皇帝诏,乃不使人主诸王拜陵,岂唯百僚。谓宜遵奉。”于是 施行。及义熙初,又复江左之旧。


宋明帝又断群臣初拜谒陵,而辞如故。自元嘉以来,每岁正月,舆驾必谒初宁 陵,复汉仪也。世祖、太宗亦每岁拜初宁、长宁陵。


汉以后,天下送死奢靡,多作石室石兽碑铭等物。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雕 弊,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魏高贵乡公甘露二年,大将军参军太原王伦卒,伦 兄俊作《表德论》,以述伦遗美,云“祗畏王典,不得为铭,乃撰录行事,就刊于 墓之阴云尔”。此则碑禁尚严也,此后复弛替。晋武帝咸宁四年,又诏曰:“此石 兽碑表,既私褒美,兴长虚伪,伤财害人,莫大于此;一禁断之。其犯者虽会赦令, 皆当毁坏。”至元帝太兴元年,有司奏:“故骠骑府主簿故恩营葬旧君顾荣,求立 碑。”诏特听立。自是后,禁又渐颓。大臣长吏,人皆私立。义熙中,尚书祠部郎 中裴松之又议禁断,于是至今。


顺帝升明三年四月壬辰,御临轩,遣使奉玺绶禅位于齐王,悬而不乐。


宋明帝泰始二年九月,有司奏:“皇太子所生陈贵妃礼秩既同储宫,未详宫臣 及朝臣并有敬不?妃主在内相见,又应何仪?”博士王庆绪议:“百僚内外礼敬贵 妃,应与皇太子同。其东朝臣隶,理归臣节。”太常丞虞愿等同庆绪。尚书令建安 王休仁议称:“礼云,妾既不得体君,班秩视子为序。母以子贵,经著明文。内外 致敬贵妃,诚如庆绪议。天子姬嫔,不容通音介于外,虽义可致虔,不应有笺表。” 参详休仁议为允。诏可。


泰豫元年,后废帝即位,崇所生陈贵妃为皇太妃。有司奏:“皇太妃位亚尊极, 未详国亲举哀格当一同皇太后?为有降异?又于本亲期以下,当犹服与不?”前曹 郎王燮之议:“案《丧服传》,‘妾服君之党,得与女君同’。如此,皇太妃服宗 与太后无异。但太后既以尊降无服,太妃仪不应殊,故悉不服也。计本情举哀,其 礼不异。又《礼》,‘诸侯绝期’。皇太妃虽云不居尊极,不容轻于诸侯。谓本亲 期以下,一无所服。有惨自宜举哀。亲疏二仪,准之太后。”兼太常丞司马燮之议: “《礼》,‘妾服君之庶子及女君之党’。皆谓大夫士耳。妾名虽总,而班有贵贱。 三夫人九嫔,位视公卿。大夫犹有贵妾,而况天子!诸侯之妾为他妾之子无服,既 不服他妾之子,岂容服君及女君余亲。况皇太后妃贵亚相极,礼绝群后,崇辉盛典, 有逾东储,尚不服期,太妃岂应有异。若本亲有惨,举哀之仪,宜仰则太后。”参 议以燮之议为允。太妃于国亲无服,故宜缘情为诸王公主于至尊是期服者反,其太 妃王妃三夫人九嫔各举哀。


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八月戊子,有司奏:“云杜国解称国子檀和之所生亲王,求 除太夫人。检无国子除太夫人先例,法又无科。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孙豁之议: “《春秋》,‘母以子贵’。王虽为妾,是和之所生。案五等之例,郑伯许男同号 夫人,国子体例,王合如国所生。”太常丞庾蔚之议:“‘母以子贵’,虽《春秋》 明义,古今异制,因革不同。自顷代以来,所生蒙荣,唯有诸王。既是王者之嫔御, 故宜见尊于蕃国。若功高勋重,列为公侯,亦有拜太夫人之礼。凡此皆朝恩曲降, 非国之所求。子男妾母,未有前比。”祠部郎中硃膺之议以为:“子不得爵父母, 而《春秋》有‘母以子贵’。当谓传国君母,本先公嫔媵,所因藉有由故也。始封 之身,所不得同。若殊绩重勋,恩所特锡,时或有之,不由司存。”所议参议,以 蔚之为允。诏可。


大明二年六月,有司奏:“凡侯伯子男世子丧,无嗣,求进次息为世子。检无 其例,下礼官议正。”博士孙武议:“案晋济北侯荀勖长子连卒,以次子辑拜世子。 先代成准,宜为今例。”博士傅郁议:“《礼记》,微子立衍,商礼斯行。仲子舍 孙,姬典攸贬。历代遵循,靡替于旧。今胙土之君在而世子卒,厥嗣未育,非孙之 谓。愚以为次子有子,自宜绍为世孙。若其未也,无容远搜轻属,承纲继体,传之 有由。父在立子,允称情典。”曹郎诸葛雅之议:“案《春秋传》云,‘世子死, 有母弟则弟,无则立长;年均则贤,义均则卜’。古之制也。今长子早卒,无嗣, 进立次息以为世子,取诸《左氏》,理义无违。又孙武所据晋济北侯荀勖长子卒, 立次子,亦近代成例。依文采比,窃所允安。谓宜开许,以为永制。”参议为允。 诏可。


大明十二年十一月,有司奏:“兴平国解称国子袁愍孙母王氏,应除太夫人。 检无国母除太夫人例。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司马兴之议:“案礼,下国卿大夫 之妻,皆命天子。以斯而推,则子男之母,不容独异。”博士程彦议以为:“五等 虽差,而承家事等。公侯之母,崇号得从,子男于亲,尊秩宜显。故《春秋》之义, ‘母以子贵’。固知从子尊与国均也。彦参议,以兴之议为允。除王氏为兴平县开 国子太夫人。”诏可。


大明四年九月,有司奏:“陈留国王曹虔季长兄虔嗣早卒,季袭封之后,生子 铣以继虔嗣。今依例应拜世子,未详应以铣为世子?为应立次子锴?”太学博士王 温之、江长议,并为应以铣为正嗣;太常陆澄议立锴。右丞徐爰议谓:“礼后大宗, 以其不可乏祀。诸侯世及,《春秋》成义。虔嗣承家传爵,身为国王,虽薨没无子, 犹列昭穆。立后之日,便应即纂国统。于时既无承继,虔季以次袭绍。虔嗣既列庙 飨,故自与世数而迁,岂容蒸尝无阙,横取他子为嗣!为人胤嗣,又应恭祀先父。 案礼文,公子不得祢诸侯。虔嗣无缘降庙就寝。铣本长息,宜还为虔季世子。”诏 如爰议。


宋文帝元嘉十三年七月,有司奏:“御史中丞刘式之议,‘每至出行,未知制 与何官分道,应有旧科。法唯称中丞专道,传诏荷信,诏唤众官,应诏者行,得制 令无分别他官之文,既无尽然定则,准承有疑。谓皇太子正议东储,不宜与众同例, 中丞应与分道。扬州刺史、丹阳尹、建康令,并是京辇土地之主,或检校非违,或 赴救水火,事应神速,不宜稽驻,亦合分道。又寻六门则为行马之内,且禁卫非违, 并由二卫及领军,未详京尹、建康令门内之徒及公事,亦得与中丞分道与不?其准 参旧仪。告报参详所宜分道。’听如台所上,其六门内,既非州郡县部界,则不合 依门外。其尚书令、二仆射所应分道,亦悉与中丞同。”


孝武帝大明六年五月,诏立凌室藏冰。有司奏,季冬之月,冰壮之时,凌室长 率山虞及舆隶取冰于深山穷谷涸阴冱寒之处,以纳于凌阴。务令周密,无泄其气。 先以黑牡翙黍祭司寒于凌室之北。仲春之月,春分之日,以黑羔翙黍祭司寒。启冰 室,先荐寝庙。二庙夏祠用鉴盛冰,室一鉴,以御温气蝇蚋。三御殿及太官膳羞, 并以鉴供冰。自春分至立秋,有臣妾丧,诏赠秘器。自立夏至立秋,不限称数以周 丧事。缮制夷盘,随冰借给。凌室在乐游苑内,置长一人,保举吏二人。


三公黄皞,前史无其义。史臣按,《礼记》“士韠与天子同,公侯大夫则异”。 郑玄注:“士贱,与君同,不嫌也。”夫硃门洞启,当阳之正色也。三公之与天子, 礼秩相亚,故黄其皞,以示谦不敢斥天子,盖是汉来制也。张超与陈公笺,“拜黄 皞将有日月”是也。


史臣按:今朝士诣三公,尚书丞、郎诣令、仆射、尚书,并门外下车,履,度 门阃乃纳屐。汉世朝臣见三公,并拜。丞、郎见八座,皆持板揖,事在《汉仪》及 《汉旧仪》,然则并有敬也。陈蕃为光禄勋,范滂为主事,以公仪诣蕃,执板入皞, 至坐,蕃不夺滂板,滂投板振衣而去。郭泰责蕃曰:“以阶级言之,滂宜有敬;以 类数推之,至皞宜省。”然后敬止在门,其来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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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 卷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