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

《洗冤集錄》,法醫著作,又名《洗冤錄》、《宋提刑洗冤集錄》,4卷。南宋宋慈(惠父)著,成於淳祐七年(1247年)。全書由檢驗總說、驗傷、驗屍、辨傷、檢骨等53項內容所組成;並對犯罪、犯罪偵察、保辜等有關斷案、法吏檢驗格式程序等,亦詳加論述。本書內容豐富,見解精湛,雖間有論析欠當之處,但絕大部分內容源於實踐經驗,是中國較早、較完整的法醫學專書。後世諸法醫著作多以本書爲藍本,或加註釋,或予以增補,並對世界法醫學的發展有過巨大貢獻,曾先後譯成荷蘭、英、法、德等國文字。

驗屍

身上件數。


正頭面:(有無髻子)髮長、(若干)頂心、囟門、髮際、額、兩眉、兩眼、(或開或閉,如閉,擘開驗眼睛全與不全)鼻、(兩鼻孔)口、(或開或閉)齒、舌、(如自縊,舌有無抵齒)頦、喉、胸、兩乳、(婦人兩奶膀)心腹、臍、小肚、玉莖、陰囊、(次後捻兩腎子全與不全,婦人言產門,女子言陰門)兩腳大腿、膝、兩腳 韌、兩腳腕、兩腳面、十指爪。


翻身:腦後、乘枕、項、兩胛、背、腰、兩臀瓣、(有無杖痕)穀道、後腿、兩曲、兩腿肚、兩腳跟、兩腳板。


左側:左頂下、腦角、太陽穴、耳、面臉、頸、肩膊、肘、腕、臂、手、五指爪、(全與不全,或拳或不拳)曲腋、脅肋、胯外、膝外、 臁肕、腳踝。


右側亦如之。


四縫屍首須躬親看驗。頂心、囟門、兩額角、兩太陽、喉下、胸前、兩乳、兩脅肋、心、腹、腦後、乘枕、陰囊、穀道,並系要害致命之處。(婦人看陰門、兩奶膀)


於內若一處有痕損在要害或非致命,即令仵作指定喝起。


衆約死人年幾歲,臨時須仔細看顏貌供寫,或問血屬尤真。


凡檢屍,先令多燒蒼朮、皁角,方詣屍前。檢畢,約三五步,令人將醋潑炭火上,行從上過,其穢氣自然去矣。


多備蔥、椒、鹽、白梅,防其痕損不見處,藉以擁罨。仍帶一砂盆並捶,研上件物。


凡檢覆,須在專一,不可避臭惡。切不可令仵作行人遮閉玉莖、產門之類,大有所誤。仍仔細驗頭髮內、穀道、產門內,慮有鐵釘或他物在內。


檢出致命要害處,方可押兩爭及知見親屬令見。切不可容令近前,恐損害屍體。


被傷處須仔細量長闊、深淺、小大,定致死之由。


仵作、行人受囑,多以芮(一作茜)草投醋內,塗傷損處,痕皆不見。以甘草汁解之,則見。


人身本赤黑色,死後變動作青白色,其痕未見。有可疑處,先將水灑溼,後將蔥白拍碎令開,塗痕處,以醋蘸紙蓋上,候一時久,除去,以水洗,其痕即見。


若屍上有數處青黑,將水滴放青黑處,是痕則硬,水住不流;不是痕處軟,滴水便流去。


驗屍併骨傷損處,痕跡未見,用糟醋潑罨屍首;於露天,以新油絹或明油雨傘覆欲見處,迎日隔傘看,痕即見。若陰雨,以熱炭隔照,此良法也。或更隱而難見,以白梅搗爛,攤在欲見處,再擁罨看。猶未全見,再以白梅取肉,加蔥、椒、鹽、糟一處研,拍作餅子,火上煨,令極熱,烙損處,下先用紙襯之,即見其損。


昔有二人鬥毆,俄頃,一人仆地氣絕,見證分明。及驗出屍乃無痕損,檢官甚撓。時方寒,忽思得計。遂令掘一坑,深二尺餘,根據屍長短,以柴燒熱得所,置屍坑內,以衣物覆之。良久,覺屍溫,出屍。以酒醋潑紙貼,則致命痕傷遂出。


擁罨檢訖。仵作、行人喝四縫屍首,謂:屍仰臥。自頭喝:頂心、囟門全,額全,兩額角全,兩太陽全,兩眼、兩眉、兩耳、兩腮、兩肩並全,胸、心、臍、腹全,陰腎全,(婦人云產門全,女人云陰門全)兩髀、腰、膝、兩臁肕、兩腳面、十指爪並全。


左手臂、肘、腕並指甲全,左肋並脅全,左腰胯及左腿腳並全。


右亦如之。


翻轉屍∶腦後、乘枕全,兩耳後、髮際連項全,兩背胛連脊全,兩腰眼、兩臀並穀道全,兩腿,兩後 、兩腿肚、兩腳跟、兩腳心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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