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

《洗冤集錄》,法醫著作,又名《洗冤錄》、《宋提刑洗冤集錄》,4卷。南宋宋慈(惠父)著,成於淳祐七年(1247年)。全書由檢驗總說、驗傷、驗屍、辨傷、檢骨等53項內容所組成;並對犯罪、犯罪偵察、保辜等有關斷案、法吏檢驗格式程序等,亦詳加論述。本書內容豐富,見解精湛,雖間有論析欠當之處,但絕大部分內容源於實踐經驗,是中國較早、較完整的法醫學專書。後世諸法醫著作多以本書爲藍本,或加註釋,或予以增補,並對世界法醫學的發展有過巨大貢獻,曾先後譯成荷蘭、英、法、德等國文字。

自刑

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屍口眼合,兩手拳握,臂曲而縮,(死人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勢,其手自然拳握)肉色黃,頭髻緊。


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長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長三寸至四寸以來;若用瓷器,分數不大。逐件器刃自割,並下刃一頭尖小,但傷着氣喉即死。


若將刃物自斡着喉下、心前、腹上、兩脅肋、太陽、頂門要害處,但傷着膜,分數雖小即便死;如割斡不深,及不繫要害,雖三兩處,未得致死。


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後,過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後。傷在喉骨上難死,蓋喉骨堅也;在喉骨下易死,蓋喉骨下虛而易斷也。其痕起手重,收手輕。(假如用左手把刃而傷,則喉右邊下手處深,左邊收刃處淺,其中間不如右邊。蓋下刃太重,漸漸負痛縮手,因而輕淺,及左手須似握物是也。右手亦然)


凡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若當下體死時,痕深一寸七分,食系、氣系並斷;如傷一日以下體死,深一寸五分,食系斷,氣系微破;如傷三、五日以後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系斷。須頭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皺,即是自割之狀。(此亦難必)


若自用刀剁下手並指節者,其皮頭皆齊,必用藥物封扎。雖是刃物自傷,必不能當下體死,必是將養不較致死。其痕肉皮頭卷向裏,如死後傷者,即皮不卷向裏,以此爲驗。


又有人因自用口齒咬下手指者,齒內有風着於痕口,多致身死,少有生者。其咬破處瘡口一道,周迥骨折必有膿水淹浸,皮肉損爛,因此將養不較,致命身死。其痕有口齒跡,及有皮血不齊去處。


驗自刑人,即先問原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自刑時或早或晚?用何刃物?若有人來認識,即問∶身死人年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是奴婢,即先討契書看,更問∶有無親戚?及已死人使左手、使右手?並須仔細看驗痕跡去處。


更須看驗,在生前刃傷即有血行,死後即無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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