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墓竹簡

睡虎地秦墓竹簡,又稱睡虎地秦簡、雲夢秦簡,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簡,這些竹簡長23.1~27.8釐米,寬0.5~0.8釐米,內文爲墨書秦篆,寫於戰國晚期及秦始皇時期,反映了篆書向隸書轉變階段的情況,其內容主要是秦朝時的法律制度、行政文書、醫學著作以及關於吉凶時日的佔書,爲研究中國書法、秦帝國的政治、法律、經濟、文化、醫學、等方面的發展歷史提供了翔實的資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學術價值。

倉律

入禾倉,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自封印,皆輒出,餘之索而更為發戶。嗇夫免,效者發,見雜封者,以隄(題)效之,而復雜封之,勿度縣,唯倉自封印者是度縣。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當堤(題),令出之。其不備,出者負之;其贏者,入之。雜出禾者勿更。入禾未盈萬石而欲增積焉,其前入者是增積,可(也);其它人是增積,積者必先度故積,當堤(題),乃入焉。後節(即)不備,後入者獨負之;而書入禾增積者之名事邑里於廥籍。萬石之積及未盈萬石而被(柀)出者,毋敢增積。櫟陽二萬石一積,鹹陽十萬一積,其出入禾、增積如律令。長吏相雜以入禾倉及發,見之粟積,義積之,勿令敗。


入禾稼、芻,輒為廥籍,上內史。芻各萬石一積,鹹陽二萬一積,其出入、增積及效如禾。


禾、芻積(索)出日,上贏不備縣廷。出之未(索)而已備者,言縣廷,廷令長吏雜封其廥,與出之,輒上數廷;其少,欲一縣之,可(也)。廥才(在)都邑,當□□□□□□□□者與雜出之。


□□□□□不備,令其故吏與新吏雜先(索)出之。其故吏弗欲,勿強。其毋(無)故吏者,令有秩之吏、令史主,與倉□雜出之,(索)而論不備。雜者勿更;更之而不備,令令、丞與賞(償)不備。


程禾、黍□□□□以書言年,別其數,以稟人。


計禾,別黃、白、青。(秫)勿以稟人。


稻後禾孰(熟),計稻後年。已穫上數,別粲、(糯)()稻。別粲、(糯)之襄(釀),歲異積之,勿增積,以給客,到十月牒書數,上內史。


縣上食者籍及它費大(太)倉,與計偕。都官以計時讎食者籍。


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鬥,禾、麥畝一斗,黍、荅畝大半鬥,叔(菽)畝半鬥。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


縣遺麥以為種用者,殽禾以臧(藏)之。


粟一石六斗大半鬥,舂之為(糲)米一石;(糲)米一石為鑿()米九鬥;九鬥為毀(毇)米八斗。稻禾一石。有米委賜,稟禾稼公,盡九月,其人弗取之,勿鼠(予)。


為粟廿鬥,舂為米十鬥;十鬥粲,毀(毇)米六斗大半鬥。麥十鬥,為三鬥。叔(菽)、荅、麻十五斗為一石。?稟毀(毇)粺者,以十鬥為石。


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為將,令縣貣(貸)之,輒移其稟縣,稟縣以其稟。已稟者,移居縣責之。


有事軍及下縣者,齎食,毋以傳貣(貸)縣。


月食者已致稟而公使有傳食,及告歸盡月不來者,止其後朔食,而以其來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


駕傳馬,一食禾,其顧來有(又)一食禾,皆八馬共。其數駕,毋過日一食。駕縣馬勞,有(又)益壺〈壹〉禾之。


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假)者,(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輒柀事之。


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稟。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鬥;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嬰兒之毋(無)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小隸臣妾以八月傅為大隸臣妾,以十月益食。


更隸妾節(即)有急事,總冗,以律稟食;不急勿總。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勞與垣等者,旦半夕參;其守署及為它事者,參食之。其病者,稱議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參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


日食城旦,盡月而以其餘益為後九月稟所。城旦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論吏主者。舂城旦月不盈之稟。


免隸臣妾、隸臣妾垣及為它事與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參,女子參。


食囚,日少半鬥。


隸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贖,許之。其老當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隸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贖,許之。贖者皆以男子,以其贖為隸臣。女子操紅及服者,不得贖。邊縣者,復數其縣。


畜離倉。用犬者,畜犬期足。、之息子不用者,買(賣)之,別計其錢。


睡虎地秦墓竹簡-倉律-相關圖片

睡虎地秦墓竹簡 倉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