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金要方》又稱《備急千金要方》《千金方》,是中國古代中醫學經典著作之一,被譽爲中國最早的臨牀百科全書,共30卷,是綜合性臨牀醫著。唐朝孫思邈所著,約成書於永徽三年(652年)。該書集唐代以前診治經驗之大成,對後世醫家影響極大。
問曰:凡和合湯藥,治諸草石蟲獸,用水升數,消殺之法則云何?答曰:凡草有根莖枝葉皮骨花實,諸蟲有毛翅皮甲頭足尾骨之屬,有須燒煉炮炙,生熟有定,一如後法。順方者福,逆之者殃。或須皮去肉,或去皮須肉,或鬚根莖,或須花實,依方煉治,極令淨潔,然後升合秤兩,勿令參差。藥有相生相殺,氣力有強有弱,君臣相理,佐使相持。若不廣通諸經,則不知有好有惡。或醫自以意加減,不依方分,使諸草石強弱相欺,入人腹中不能治病,更加鬥爭,草石相反,使人迷亂,力甚刀劍。若調和得所,雖未能治病,猶得安利五臟,於病無所增劇。例曰:諸經方用藥,所有熬煉節度,皆腳註之。今方則不然,於此篇具條之,更不煩方下別注也。
凡藥,治擇熬炮訖,然後秤之以充用,不得生秤。
凡用石藥及玉,皆碎如米粒,綿裹納湯酒中。
凡鍾乳等諸石,以玉槌水研,三日三夜漂煉,務令極細。
凡銀屑,以水銀和成泥。
凡礜石,赤泥團之,入火半日乃熟可用,仍不得過之。不煉生入藥,使人破心肝。
凡樸消礬石,燒令汁盡,巧入丸散。芒消樸消皆絞湯訖,納汁中,更上火兩三沸,烊盡乃服。
凡湯中用丹砂雄黃者,熟末如粉,臨服納湯中,攪令調和服之。
凡湯中用完物,皆擘破,幹棗梔子之類是也。用細核物,亦打碎,山茱萸五味子蕤核決明子之類是也。細花子物,正爾完用之,旋復花菊花地膚子葵子之類是也。米麥豆輩,亦完用之。
凡橘皮吳茱萸椒等,入湯不㕮咀。
凡諸果實仁皆去尖及雙仁者,湯柔,撻去皮,仍切之。用梔子者去皮,用蒲黃者湯成下。
凡麥門冬生薑入湯皆切,三搗三絞取汁,湯成去滓下之,煮五六沸,依如升數,不可共藥煮之。一法薄切用。
凡麥門冬,皆微潤抽去心。
凡麻黃,去節,先別煮兩三沸,掠去沫,更益水如本數,乃納餘藥,不爾令人煩,寸斬之,小草瞿麥五分斬之,細辛白前三分斬之,膏中細剉也。
凡牛膝石斛等入湯酒,拍碎用之,石斛入丸散者,先以砧槌極打令碎,乃入臼,不爾搗不熟,入酒亦然。
凡桂厚朴杜仲秦皮木蘭之輩,皆削去上虛軟甲錯,取裏有味者秤之。茯苓豬苓,削除黑皮。牡丹巴戟天遠志野葛等,皆槌破去心。紫菀洗去土,曝幹乃秤之。薤白蔥白,除青令盡。莽草石南茵芋澤蘭,剔取葉及嫩莖,去大枝。鬼臼黃連皆除根毛,石韋辛夷拭去毛,辛夷又去心,蜀椒去閉口者及目。用大棗烏梅,皆去核。用鬼箭,削取羽皮。
凡茯苓芍藥,補藥須白者,瀉藥惟赤者。
凡菟絲子,暖湯淘汰去沙土,幹漉,暖酒漬經一宿,漉出,曝微白,搗之。不盡者,更以酒漬經三五日,乃出更曬微幹,搗之,須臾悉盡,極易碎。
凡用甘草厚朴枳實石南茵芋藜蘆皂莢之類,皆炙之,而枳實去穰,藜蘆去頭,皂莢去皮子。
凡用椒實,微熬令汗出,則有勢力。
凡湯丸散用天雄附子烏頭烏喙側子,皆煻灰炮令微坼,削去黑皮,乃秤之,唯姜附湯及膏酒中生用,亦削去皮乃秤之,直理破作七八片。
凡半夏,熱湯洗去上滑,一雲十洗四破,乃秤之,以入湯,若膏酒丸散,皆煻灰炮之。
凡巴豆,去皮心膜,熬令紫色。桃仁杏仁葶藶胡麻諸有脂膏藥,皆熬黃黑,別搗令如膏,指㩢視泯泯爾,乃以向成散稍稍下臼中,合研搗令消散,乃復都以輕絹篩之須盡,又納臼中,依法搗數百杵也。湯膏中雖有生用者,並搗破。
凡用麥櫱曲末大豆黃卷澤蘭蕪荑,皆微炒。乾漆炒令煙斷。用烏梅入丸散者熬之,用熟艾者先炒細擘,合諸藥搗令細散,不可篩者,納散中和之。
凡用諸毛羽齒牙蹄甲,龜鱉鯪鯉等甲皮肉骨角筋鹿茸等,皆炙之。蛇蛻皮微炙。
凡用斑貓等諸蟲,皆去足翅,微熬。用桑螵蛸,中破炙之,牡蠣熬令黃色,殭蠶蜂房微炒之。
凡湯中用麝香犀角鹿角羚羊角牛黃,須末如粉,臨服納湯中,攪令調和服之。
凡丸散用膠,先炙使通體沸起燥,乃可搗,有不沸處更炙之斷,下湯直爾用之,勿炙。諸湯中用阿膠,皆絞湯畢,納汁中更上火兩三沸,令烊。
凡用蜜,先火煎,掠去沫,令色微黃,則丸經久不壞,掠之多少,隨蜜精粗,遂至大稠,於丸彌佳。
凡丸中用蠟,烊投少蜜中,攪調以和藥。
凡湯中用飴糖,皆湯成下,諸湯用酒者,皆臨熟下之。
凡藥有宜丸者,宜散者,宜湯者,宜酒漬者,宜膏煎者;亦有一物兼宜者,亦有不入湯酒者,並隨藥性,不得違之。其不宜湯酒者,列之如左:硃砂熟入湯 雌黃 雲母 陽起石入酒 礬石入酒 硫黃入酒 鍾乳入酒 孔公孽入酒 礜石入酒 銀屑 白堊 銅鏡鼻 胡粉 鉛丹 滷鹹入酒 石灰入酒 藜灰
上石類一十七種
野葛 狼毒 毒公 鬼臼 莽草 蒴藋入酒 巴豆 躑躅入酒 皂莢入酒 雚菌 藜蘆茹 貫衆入酒 蕪荑 雷丸 狼牙 鳶尾 蒺藜入酒 女菀 葈耳 紫葳入酒 薇銜入酒 白及 牡蒙 飛廉 蛇銜 佔斯 辛夷 石南入酒 楝實 虎杖入酒單漬 虎掌 蓄根 羊桃入酒 麻勃 苦瓠 瓜蒂 陟釐 狼跋子入酒 雲實 槐子入酒 地膚子 蛇牀子入酒 青葙子 茺蔚子 王不留行 菥蓂子 菟絲子入酒
上草木之類四十八種
蜂子 蜜蠟 白馬莖 狗陰 雀卵 雞子 雄鵲 伏翼 鼠婦 樗雞 螢火 蠮螉 殭蠶 蜈蚣 蜥蜴 斑貓 芫青 亭長 蛇膽 虻蟲 蜚蠊 螻蛄 馬刀 赭魁 蛤蟆 蝟皮 生鼠 生龜入酒 蝸牛 諸鳥獸入酒 蟲魚膏骨髓膽血屎溺
上蟲獸之類二十九種
古秤唯有銖兩,而無分名,今則以十黍爲一銖,六銖爲一分,四分爲一兩,十六兩爲一斤,此則神農之稱也。吳人以二兩爲一兩,隋人以三兩爲一兩,今依四分爲一兩稱爲定。方家凡雲等分者,皆是丸散,隨病輕重所須,多少無定銖兩,三種五種皆悉分兩同等耳。凡丸散雲若干分兩者,是品諸藥宜多宜少之分兩,非必止於若干之分兩也。假令日服三方寸匕,須瘥止,是三五兩藥耳。凡散藥有云刀圭者,十分方寸匕之一,準如梧桐子大也。方寸匕者,作匕正方一寸抄散,取不落爲度。錢匕者,以大錢上全抄之。若雲半錢匕者,則是一錢抄取一邊爾,並用五銖錢也。錢五匕者,今五銖錢邊五字者以抄之,亦令不落爲度。一撮者,四刀圭也。十撮爲一勺,兩勺爲一合。以藥升分之者,謂藥有虛實,輕重不得用斤兩,則以昇平之。藥升方作上徑一寸,下徑六分,深八分,納散藥,勿按抑之,正爾微動令平調耳。今人分藥,不復用此。凡丸藥有云如細麻大者,即胡麻也,不必扁扁,但令較略大小相稱爾。如黍粟者亦然,以十六黍爲一大豆也。如麻子者,即今大麻子,準三細麻也。如胡豆者,今青斑豆也,以二大麻子準之。如小豆者,今赤小豆也。粒有大小,以三大麻子準之。如大豆者,以二小豆準之。如梧桐子者,以二大豆準之。一方寸匕散,以蜜和得如梧桐子十丸爲定。如彈丸及雞子黃者,以十梧桐子準之。
凡方雲巴豆若干枚者,粒有大小,當先去心皮乃秤之,以一分準十六枚。附子烏頭若干枚者,去皮畢,以半兩準一枚。枳實若干枚者,去穰畢,以一分準二枚。橘皮一分準三枚。棗有大小,以三枚準一兩。雲乾薑一累者,以半兩爲正《本草》雲:一兩爲正。凡方雲半夏一升者,洗畢,秤五兩爲正。椒一升,三兩爲正。吳茱萸一升,五兩爲正。菟絲子一升,九兩爲正。庵子一升,四兩爲正。蛇牀子一升,三兩半爲正。地膚子一升,四兩爲正,此其不同也。雲某子一升者,其子各有虛實,輕重不可通以秤準,皆取平升爲正。
凡方雲桂一尺者,削去皮畢,重半兩爲正。甘草一尺者,重二兩爲正。雲某草一束者,重三兩爲正。一把者,重二兩爲正。
凡雲蜜一斤者,有七合。豬膏一斤者,一升二合。
凡湯酒膏藥,舊方皆雲咀者,謂秤畢搗之如大豆,又使吹去細末,此於事殊不允當。藥有易碎難碎,多末少末,秤兩則不復均平,今皆細切之,較略令如咀者,乃得無末而片粒調和也。凡雲末之者,謂搗篩如法也。
凡丸散先細切曝燥,乃搗之。有各搗者,有合搗者,並隨方所言。其潤溼藥如天門冬乾地黃輩,皆先切曝幹。獨搗令偏碎,更出細擘,曝幹。若值陰雨,可微火烘之,既燥,小停冷乃曝之。凡溼藥,燥皆大耗,當先增分兩,須得屑乃秤之爲正,其湯酒中不須如此。
凡篩丸藥,用重密絹令細,於蜜丸即易熟。若篩散,草藥用輕疏絹,於酒中服即不泥。其石藥亦用細絹篩,令如丸藥者。
凡篩丸散藥畢,皆更合於臼中,以杵搗之數百過,視其色理和同爲佳。
凡煮湯當取井華水,極令靜潔,升斗分量,勿使多少;煮之調和,候火用心,一如煉法。
凡煮湯用微火,令小沸,其水數依方多少。大略二十兩藥用水一斗煮取四升,以此爲率。皆絞去滓,而後酌量也。然則利湯欲生,少水而多取汁者,爲病須快利,所以少水而多取汁;補湯欲熟,多水而少取汁者,爲病須補益,是以多水而少取汁。好詳視之,不得令水多少。湯熟,用新布兩人以尺木絞之,澄去垽濁。分再服三服者,第二第三服以紙覆令密,勿令泄氣。欲服,以銅器於熱湯上暖之,勿令器中有水氣。
凡漬藥酒,皆須切細,生絹袋盛之,乃入酒密封,隨寒暑日數,視其濃烈便可漉出,不必待至酒盡也。滓可曝燥微搗,更漬飲之,亦可散服。
凡建中腎瀝諸補湯滓,合兩劑加水煮竭,飲之亦敵一劑新藥,貧人當依此用,皆應先曝令燥也。
凡合膏,先以苦酒漬,令淹浹,不用多汁,密覆勿泄。雲晬時者,周時也,從今旦至明旦。亦有止一宿。煮膏當三上三下,以泄其熱勢,令藥味得出,上之使匝匝沸,乃下之,取沸靜良久乃止,寧欲小生。其中有薤白者,以兩頭微焦黃爲候;有白芷附子者,亦令小黃色爲度。豬肪皆勿令經水,臘月者彌佳。絞膏亦以新布絞之。若是可服之膏,膏滓亦堪酒煮飲之。可摩之膏,膏滓則宜以敷病上,此蓋欲兼盡其藥力故也。
凡膏中有雄黃硃砂輩,皆別搗細研如面,須絞膏畢乃投中,以物疾攪,至於凝強,勿使沉聚在下不調也。有水銀者,於凝膏中研令消散,胡粉亦爾。
凡搗藥法,燒香灑掃淨潔,不得雜語喧呼,當使童子搗之,務令細熟。杵數可至千萬杵,過多爲佳。
凡合腎氣署預及諸大補五石大麝香丸金牙散大酒煎膏等,合時煎時,並勿令婦人小兒產母喪孝痼疾六根不具足人及雞犬六畜等見之。大忌,切宜慎之。其續命湯麻黃等諸小湯,不在禁忌之限。比來田野下里家,因市得藥,隨便市上僱人搗合,非止諸不如法,至於石斛菟絲子等難搗之藥,費人功力,賃作搗者隱主悉盜棄之。又爲塵埃穢氣入藥中,羅篩粗惡,隨風飄揚,衆口嘗之,衆鼻嗅之,藥之精氣,一切都盡,與朽木不殊。又復服餌不能盡如法,服盡之後,反加虛損,遂謗醫者處方不效。夫如此者,非醫之咎,自緣發意甚誤,宜熟思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