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溪筆談

《夢溪筆談》,北宋科學家、政治家沈括(1031年—1095年)撰,是一部涉及古代中國自然科學、工藝技術及社會歷史現象的綜合性筆記體著作。據現可見的最古本元大德刻本,《夢溪筆談》一共分30卷,其中《筆談》26卷,《補筆談》3卷,《續筆談》1卷。全書有十七目,凡609條。書中的自然科學部分,總結了中國古代、特別是北宋時期科學成就。社會歷史方面,對北宋統治集團的腐朽有所暴露,對西北和北方的軍事利害、典制禮儀的演變,舊賦役制度的弊害,都有較爲詳實的記載。

官政二

淮南漕渠,築埭以畜水,不知始於何時,舊傳召伯埭謝公所爲。按李翱《來南錄》,唐時猶是流水,不應謝公時已作此埭。天聖中,監真州排岸司右禁陶鑑始議爲復閘節水,以省舟船過埭之勞。是時工部郎中方仲荀、文思使張綸爲發運使、副,錶行之,始爲真州閘。歳省冗卒五百人,雜費百二十五萬。運舟舊法,舟載米不過三百石。閘成,始爲四百石船。其後所載浸多,官船至七百石;私船受米八百餘囊,囊二石。自後,北神、召伯、龍舟、茱萸諸埭,相次廢革,至今爲利。餘元豐中過真州,江亭後糞壤中見一臥石,乃胡武平爲《水閘記》,略敘其事,而不甚詳具。


張杲卿丞相知潤州日,有婦人夫出外數日不歸,忽有人報菜園井中有死人,婦人驚往視之。號哭曰:“吾夫也。”遂以聞官。公令屬官集鄰里就井驗是其夫與非,衆皆以井深不可辨,請出屍驗之。公曰:“衆皆不能辨,婦人獨何以知其爲夫?”收付所司鞠問,裏奸人殺其夫,婦人與聞其謀。


慶曆中,議弛茶鹽之禁及減商稅。範文正以爲不可:茶鹽商稅之入,但分減商賈之利耳,行於商賈未甚有害也;今國用未減,歳入不可闕,既不取之於山澤及商賈,須取之於農。與其害農,孰若取之於商賈?今爲計莫若先省國用;國用有餘,當憲寬賦役;然後及商賈。弛禁非所當先也。其議遂寢。


真宗皇帝南衙日,開封府十七縣皆以歳旱放稅,即有飛語聞上,欲有所中傷。太宗不悅。御史探上意,皆露章言開封府放稅過實,有旨下京東、西兩路諸州選官覆按。內亳州當按太康,鹹平兩縣。是時曾會知亳州,王冀公在幕下,曾愛其識度,常以公相期之。至是遣冀公行,仍戒之曰:“此行所繫事體不輕,不宜小有高下。”冀公至兩邑,按行甚詳。其餘抗言放稅過多,追收所稅物,而冀公獨乞全放,人皆危之。明年,真宗即位。首擢冀公爲右正言,仍謂輔臣曰:“當此之時,朕亦自危懼。欽若小官,敢獨爲百姓伸理,此大臣節也。”自後進用超越,卒至入相。


天下吏人,素無常祿,唯以受賕爲生,往往致富者。熙寧三年,始制天下吏祿,而設重法以絕請託之弊。是歳,京師諸司歳支吏祿錢三千八百三十四貫二百五十四。歳歳增廣,至熙寧八年,歳支三十七萬一千五百三十三貫一百七十八。自後增損不常皆不過此數,京師舊有祿者,及天下吏祿,皆不預此數。


國朝茶利,除官本及雜費外,淨入錢禁榷時取一年最中數,計一百九萬四千九十三貫八百八十五,內六十四萬九千六十九貫茶淨利。賣茶,嘉祐二年收十六萬四百三十一貫五百二十七,除元本及雜費外,得淨利十萬六千九百五十七貫六百八十五。客茶交引錢,嘉祐三年,除元本及雜費外,得淨利五十四萬二千一百一十一貫五百二十四。四十四萬五千二十四貫六百七十茶稅錢。最中嘉祐元年所收數,除川茶錢在外。通商後來,取一年最中數,計一百一十七萬五千一百四貫五百二十四。四十四萬五千二十四貫九百一十九錢,內三十六萬九千七十二貫四百七十一錢茶租,嘉祐四年通商,立定茶交引錢六十八萬四千三百二十一貫三百八十,後累經減放,至治平二年,最中分收上數。八十萬六千三十二貫六百四十八錢茶稅。最中治平三年,除川茶稅錢外會此數。


本朝茶法:乾德二祐年,始詔在京、建州、漢、蘄口各置榷貨務。五年,始禁私賣茶,從不應爲情理重。太平興國二年,刪定禁法條貫,始立等科罪。淳化二年,令商賈就園戶買茶,公於官場貼射,始行貼射法。淳化四年,初行交引,罷貼射法。西北入粟,給交引,自通利軍始。是歳,罷諸處榷貨務,尋復依舊。至鹹平元年,茶利錢以一百三十九萬二千一百一十九貫三百一十九爲額。至嘉祐三年,凡六十一年,用此額,官本雜費皆在內,中間時有增虧,歳入不常。鹹平五年,三司使王嗣宗始立三分法,以十分茶價,四分給香藥,三分犀象,三分茶引。六年,又改支六分香藥犀象,四分茶引。景德二年,許人入中錢帛金銀,謂之三說。至祥符九年,茶引益輕,用知秦州曹瑋議,就永興、鳳翔以官錢收買客引,以捄引價,前此累增加饒錢。至天禧二年,鎮戎軍納大麥一斗,本價通加饒,共支錢一貫二百五十四。乾興元年,改三分法,支茶引三分,東南見錢二分半,香藥四分半。天聖元年,復行貼射法,行之三年,茶利盡歸大商,官場但得黃晚惡茶,乃詔孫奭重議,罷貼射法。明年,推治元議省吏、計覆官、旬獻等,皆決配沙門島;元詳定樞密副使張鄧公、參知政事呂許公、魯肅簡各罰俸一月,御史中丞劉筠、入內內侍省副都知周文質、西上閤門使薛昭廓、三部副使,各罰銅二十斤;前三司使李諮落樞密直學士,依舊知洪州。皇祐三年,算茶依舊只用見錢。至嘉祐四年二月五日,降敕罷茶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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