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法

《司馬法》是我國古代重要兵書之一。大約成書於戰國初期。據《史記·司馬穰苴列傳》記載:“齊威王(公元前356-前320年)使大夫追論古者司馬兵法而附穰苴於其中,因號曰《司馬穰苴兵法》。”《司馬法》流傳至今已兩千多年,亡佚很多,現僅殘存五篇。但就在這殘存的五篇中,也還記載着從殷周到春秋、戰國時期的一些古代作戰原則和方法,對我們研究那個時期的軍事思想,提供了重要的資料。

天子之義

天子之義必純取法天地而觀於先聖。士庶之義,必奉於父母而正於君長。故雖有明君,士不先教,不可用也。


古之教民,必立貴賤之倫經,使不相陵。德義不相逾,材技不相掩,勇力不相犯,故力同而意和也。古者,國容不入軍,軍容不入國,故德義不相逾。上貴不伐之士,不伐之士,上之器也,苟不伐則無求,無求則不爭。國中之聽,必得其情,軍旅之聽,必得其宜,故材技不相掩。從命爲士上賞,犯命爲士上戮,故勇力不相犯。既致教其民,然後謹選而使之。事極修,則百官給矣,教極省,則民興良矣,習慣成,則民體俗矣,教化之至也。


古者,逐奔不遠,縱綏不及,不遠則難誘,不及則難,陷。以禮爲固,以仁爲勝,既勝之後,其教可復,是以君子貴之也。


有虞氏戒於國中,欲民體其命也。夏后氏誓于軍中,欲民先成其慮也。殷誓于軍門之外,欲民先意以行事也。周將交刃而誓之,以致民志也。


夏后氏正其德也,未用兵之刃,故其兵不雜。殷義也,始用兵之刃矣。周力也,盡用兵之刃矣。


夏賞於朝,貴善也。殷戮於市,威不善也。周賞於朝,戮於市,勸君子懼小人也。三王彰其德一也。


兵不雜則不利。長兵以衛,短兵以守,太長則難犯太短則不及。太輕則銳,銳則易亂。太重則鈍,鈍則不濟。


戎車:夏后氏曰鉤車,先正也;殷曰寅車,先疾也;週日元戎,先良也。旗:夏后氏玄,首人之孰也,殷白,天之義也;周黃,地之道也。章:夏后氏以日月,尚明也;殷以虎,尚威也;周以龍,尚文也。


師多務威則民詘,少威則民不勝。上使民不得其義,百姓不得其敘,技用不得其利,牛馬不得其任,有司陵之,此謂多威。多威則民詘。上不尊德而任詐匿,不尊道而任勇力,不貴用命而貴犯命,不貴善行而貴暴行,陵之有司,此謂少威,少威則民不勝。


軍旅以舒爲主,舒則民力足。雖交兵致刃,徒不趨,車不馳,逐奔不逾列,是以不亂。軍旅之固,不失行列之政,不絕人馬之力,遲速不過誡命。


古者,國容不入軍,軍容不入國。軍容入國,則民德廢;國容入軍,則民德弱。故在國言文而語溫,在朝恭以遜,修己以待人,不召不至,不問不言,難進易退,在軍抗而立,在行遂而果,介者不拜,兵車不式,城不上趨,危事不齒。故禮與法表裏也,文與武左右也。


古者賢王,明民之德,盡民之善,故無廢德,無簡民,賞無所生,罰無所試。有虞氏不賞不罰,而民可用,至德也。夏賞而不罰,至教也。殷罰而不賞,至威也。周以賞罰,德衰也。賞不逾時,欲民速得爲善之利也。罰不遷列,欲民速規爲不善之害也。大捷不賞,上下皆不伐善。上苟不伐善,則不驕矣,下苟不伐善,必亡等矣。上下不伐善若此,讓之至也。大敗不誅,上下皆以不善在己,上苟以不善在己,必悔其過,下苟以不善在己,必遠其罪。上下分惡若此,讓之至也。


古者戌軍,三年不興,覩民之勞也;上下相報若此,和之至也。得意則愷歌,示喜也。偃伯靈臺,答民之勞,示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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