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法醫著作,又名《洗冤錄》、《宋提刑洗冤集錄》,4卷。南宋宋慈(惠父)著,成於淳祐七年(1247年)。全書由檢驗總說、驗傷、驗屍、辨傷、檢骨等53項內容所組成;並對犯罪、犯罪偵察、保辜等有關斷案、法吏檢驗格式程序等,亦詳加論述。本書內容豐富,見解精湛,雖間有論析欠當之處,但絕大部分內容源於實踐經驗,是中國較早、較完整的法醫學專書。後世諸法醫著作多以本書爲藍本,或加註釋,或予以增補,並對世界法醫學的發展有過巨大貢獻,曾先後譯成荷蘭、英、法、德等國文字。
有因爭鬥因而殺子謀人者,將子手足捉定,用腳跟於喉下踏死。只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其喉,必塌,可驗真僞。
凡定當小兒骸骨,即雲∶十二、三歲小兒。若駁問∶如何不定是男是女?即解雲∶某當初只指定十二、三歲小兒,即不曾說是男是女,蓋律稱兒,不定作兒是男女也。
墮胎者,準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墮胎者,徒三年。律雲∶墮,謂打而落。謂胎子落者,按《五藏神論》∶懷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像具;五月筋骨成,六月毛髮生;七月動右手,是男於母左;八月動左手,是女於母右;九月三轉身,十月滿足。
若驗得未成形像,只驗所墮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塊。若經日壞爛,多化爲水。若所墮胎已成形像者,謂頭腦、口、眼、耳、鼻、手、腳、指甲等全者,亦有臍帶之類。令收生婆定驗月數,定成人形或未成形,責狀在案。
墮胎兒在母腹內被驚後死,胎下者,衣胞紫黑色,血蔭軟弱;生下腹外死者,其屍淡紅赤,無紫黑色及胞衣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