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法医著作,又名《洗冤录》、《宋提刑洗冤集录》,4卷。南宋宋慈(惠父)著,成于淳祐七年(1247年)。全书由检验总说、验伤、验尸、辨伤、检骨等53项内容所组成;并对犯罪、犯罪侦察、保辜等有关断案、法吏检验格式程序等,亦详加论述。本书内容丰富,见解精湛,虽间有论析欠当之处,但绝大部分内容源于实践经验,是中国较早、较完整的法医学专书。后世诸法医著作多以本书为蓝本,或加注释,或予以增补,并对世界法医学的发展有过巨大贡献,曾先后译成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
有因争斗因而杀子谋人者,将子手足捉定,用脚跟于喉下踏死。只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其喉,必塌,可验真伪。
凡定当小儿骸骨,即云∶十二、三岁小儿。若驳问∶如何不定是男是女?即解云∶某当初只指定十二、三岁小儿,即不曾说是男是女,盖律称儿,不定作儿是男女也。
堕胎者,准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堕胎者,徒三年。律云∶堕,谓打而落。谓胎子落者,按《五藏神论》∶怀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像具;五月筋骨成,六月毛发生;七月动右手,是男于母左;八月动左手,是女于母右;九月三转身,十月满足。
若验得未成形像,只验所堕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块。若经日坏烂,多化为水。若所堕胎已成形像者,谓头脑、口、眼、耳、鼻、手、脚、指甲等全者,亦有脐带之类。令收生婆定验月数,定成人形或未成形,责状在案。
堕胎儿在母腹内被惊后死,胎下者,衣胞紫黑色,血荫软弱;生下腹外死者,其尸淡红赤,无紫黑色及胞衣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