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家語》又名《孔氏家語》,或簡稱《家語》,是一部記錄孔子及孔門弟子思想言行的著作。今傳本《孔子家語》共十卷四十四篇,魏王肅注,書後附有王肅序和《後序》。《後序》實際上分爲兩部分,前半部分內容以孔安國語氣所寫,一般稱之爲《孔安國序》,後半部分內容爲安國以後人所寫,故稱之爲《後孔安國序》,其中收有孔安國的孫子孔衍關於《家語》的《奏言》。
冉有問於孔子曰:“古者三皇五帝不用五刑,信乎?”
孔子曰:“聖人之設防,貴其不犯也。制五刑而不用,所以爲至治也。凡夫之爲奸邪、竊盜、靡法妄行者,生於不足。不足生於無度,無度則小者偷盜,大者侈靡,各不知節。是以上有制度,則民知所止;民知所止,則不犯。故雖有奸邪賊盜靡法妄行之獄,而無陷刑之民。
不孝者生於不仁,不仁者生於喪祭之無禮。明喪祭之禮,所以教仁愛也。能教仁愛,則服喪思慕,祭祀不解人子饋養之道。喪祭之禮明,則民孝矣。故雖有不孝之獄,而無陷刑之民。
弒上者生於不義,義所以別貴賤、明尊卑也。貴賤有別,尊卑有序,則民莫不尊上而敬長。朝聘之禮者,所以明義也。義必明則民不犯,故雖有弒上之獄,而無陷刑之民。
鬥變者生於相陵,相陵者生於長幼無序而遺敬讓。鄉飲酒之禮者,所以明長幼之序而崇敬讓也。長幼必序,民懷敬讓,故雖有鬥變之獄,而無陷刑之民。
淫亂者生於男女無別,男女無別則夫婦失義。婚禮聘享者,所以別男女、明夫婦之義也。男女既別,夫婦既明,故雖有淫亂之獄,而無陷刑之民。
此五者,刑罰之所以生,各有源焉。不豫塞其源,而輒繩之以刑,是謂爲民設阱而陷之。
“刑罰之源,生於嗜慾不節,失禮度者,所以御民之嗜慾,而明好惡順天之道,禮度既陳,五教畢修,而民猶或未化,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其犯奸邪靡法妄行之獄者,則飭制量之度;有犯不孝之獄者,則飭喪祭之禮;有犯殺上之獄者,則飭朝覲之禮;有犯鬥變之獄者,則飭鄉飲酒之禮;有犯淫亂之獄者,則飭婚聘之禮。三皇五帝之所化民者如此,雖有五刑之用,不亦可乎!”
孔子曰:“大罪有五,而殺人爲下,逆天地者罪及五世,誣文武者罪及四世,逆人倫者罪及三世,謀鬼神者罪及二世,手殺人者罪及其身,故曰大罪有五,而殺人爲下矣。”
冉有問於孔子曰:“先王制法,使刑不上於大夫,禮不下於庶人,然則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於禮乎?”
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禮御其心,所以屬之以廉恥之節也,故古之大夫,其有坐不廉污穢而退放之者,不謂之不廉污穢而退放,則曰 ‘簠簋不飭’;有坐淫亂男女無別者,不謂之淫亂男女無別,則曰 ‘帷幕不修’也;有坐罔上不忠者,不謂之罔上不忠,則曰 ‘臣節未着’;有坐罷軟不勝任者,不謂之罷軟不勝任,則曰‘下官不職’;有坐幹國之紀者,不謂之幹國之紀,則曰 ‘行事不請’。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猶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爲之諱,所以愧恥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聞而譴發,則白冠釐纓,盤水加劍,造乎闕而自請罪。君不使有司執縛牽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聞命則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殺。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禮矣。’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所謂禮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禮,故不責之以備禮也。”
冉有跪然免席曰:“言則美矣,求未之聞,退而記之。”